【养老服务】长沙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918博天堂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新建项目和已运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及社会力量兴建举办,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生活照料、助餐助行、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现有闲置资源,符合国家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无障碍设施及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做到规划合理、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设置托养床位。以开展托养服务为主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缩减或取消娱乐用房面积,按实际养老服务用房面积确定分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资源共享配置的卫生医疗机构及外设厨房、餐厅,不计入面积。养老机构内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已享受床位补助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第二章补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市级财政对城市社区A、2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年2万、3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城市社区3A、4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8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4万、5万元的运营补助。市级福彩公益金对城市社区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委托养老机构或专业为老服务组织连锁运营(同一机构或同一组织运营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达3家(含)以上)的3A、4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原有运营补助标准上,再给予每年4万元的社会力量运营补助。区县(市)级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市级。
第七条市级福彩公益金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一、二、三类标准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区县(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补助。
第八条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建筑设备。包括新建房屋、适老化改造、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场地建设。包括室外活动场地的平整、修复及扩建等。
基本装备。指开展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九条运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可用于修缮设施、添置设备、缴纳水电气费、开展各项养老服务活动、慰问老人、支付工作人员薪酬(含社保)等。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十条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918博天堂)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以下均含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交建设申请报告,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社区(或街道)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如实填报《长沙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建成时,由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长沙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表》(附件2),确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对已运营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日常检查,并如实填写日常检查表(附件3)。
第十一条经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并符合条件的新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运营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给予运营补助。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布局规划;2、场地、设施、建设规模、人员配备和运营管理等符合要求;3、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3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将拟进行资金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情况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时,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附建设项目申报书、验收表,已运营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附日常检查表。
申请社会力量运营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需提供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委托协议等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购买场地责任险,可凭购险发票由市级福彩公益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五条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的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补助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拨付一次,社会力量运营补助、场地责任险补助每年下半年拨付一次。
第十六条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重新装修改造的,应及时向区县(市)民政部门书面报备,装修改造期间不享受运营补助。装修改造后等级提高的,经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补助新认定等级与原定等级建设补助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由养老机构或专业为老服务组织建设、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将建设、运营补助直接拨付给该机构或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申报、验收、复核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级民政、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向区县(市)民政局下发整改建议函,建议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不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长沙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建成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纳入该平台进行管理,平台实时监控可替代日常检查,从平台调取的活动记录等信息应当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补助的依据。
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出现下列情形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发半年的运营补助;情节严重的,追回其运营机构或组织冒领的补助资金,取消享受运营补助的资格,并将运营机构或组织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经抽查或投诉举报查实,发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无故未对老年人开放的;
(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运营后改为其他用途的;
(三)向老年人兜售保健品或组织、诱导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的;
(四)本年度出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有严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如有上述情况,将由民政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局之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