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负担,满足社会和家长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918博天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
(二)坚持公益普惠。合理确定课后服务成本,建立科学的课后服务成本分担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借课后服务名义营利。
(三)坚持全面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统筹加强作业管理、睡眠管理、手机管理、读物管理、体质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推进“五育并举”,因校制宜设置课后服务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成长需求。
(四)坚持主动公开。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课后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困难学生等亟需服务的群体。
四、课后服务范围和时间
(一)服务范围。课后服务仅限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开展课后服务,要覆盖到所有有需要的学生。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服务时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乡镇学校课后服务时间要与学生所乘坐的校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要保障学生正常休息时间,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压缩学生午休时间和课间休息时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统筹考虑教师意愿和家长、学生需求,合理确定不同学段、不同年级的课后服务时间,并可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弹性调整。以课时为计费单位的,课时时间应按照小学40分钟、初中45分钟执行。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对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寄宿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五、课后服务内容和形式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因校制宜,结合自身条件、办学特色和学生需求,拓展和丰富课后服务项目,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和有效性,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
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日“1+X”课后服务模式。“1”即学科辅导服务,包括指导完成作业、面批面改、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等;“X”即非学科类素质拓展服务,包括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体艺“2+1项目”,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期间掌握2-3项体育技能,1-2项艺术爱好。课后服务要坚持学科辅导服务与非学科类素质拓展服务相结合,原则上每周素质拓展服务时间占比要达到50%以上,提倡多开展室外活动;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鼓励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开设1节课体育类课后服务。
小学阶段:一、二年级以团队活动、体艺活动、课外阅读、实践活动、手工操作类作业辅导为主,不得借课后服务布置任何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以上以体艺活动、课外阅读、作业辅导、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团队活动、综合实践、劳动实践为主。
初中阶段:以体艺活动、作业辅导、答疑解惑、课外阅读、兴趣小组、综合实践、劳动实践、科技创新、团队活动为主,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
六、课后服务组织方式
(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学校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对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可由其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一校一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学校师资力量不足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聘请退休教师、退役运动员、非遗传承人、志愿者以及艺术团、歌舞剧院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等提供课后服务。
(二)联合公益组织开展课后服务。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免费社会资源,积极动员社区、志愿者团体等公益组织力量,到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学校提供场地、设施等条件,公益组织提供经费、师资等支持。要充分整合校内平台、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利用周边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社区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为学生参与课后服务活动拓展空间。
(三)引入社会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在充分挖潜的前提下,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需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区县(市)要建立第三方机构进校园遴选审核机制,公布机构名单和服务项目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第三方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对于第三方机构提供课后服务所需费用,需包含在每学期各义务教育学校审定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以内,不得再向学生额外收费。要建立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对允许第三方机构进入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控制总体数量。任何学校不得把课后服务工作完全交给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严禁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参与校内学科类服务。
(四)优化泛在学习服务。充分利用国家、省级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并组织教研员、名校长、名师、优秀骨干教师等建设本土优质教育资源库,引进部分资源机构的公共教育资源,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专业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可利用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探索“线上课后服务资源+线下教师服务指导”模式,开展阅读、艺术、科普类活动;发挥农村学校场地充足的优势,多组织开展体育、劳动、社会实践类活动。
七、课后服务实施流程
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遵循“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及收费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等部门批准—向家长和社会公示—与家长签订书面课后服务协议”流程,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合理分组编班,建立工作台账,对每一种课后服务的计划、时间、人数、内容、形式等实行记录留存,做到过程清楚、有案可查。农村学校原则上须事先由家长提出申请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家长签字向学校提出申请,方可按照前述程序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压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担当、落实责任,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为确保“一县一策”“一校一案”政策落实到位,杜绝各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顶格收费现象,防止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等变相提高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每学期初,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不超过全市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审定各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包括对服务成本、服务时长、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强化支持、提供保障,共同推进课后服务工作落实落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二)做好经费保障。课后服务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经费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期·生,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收费标准在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中一并明确;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以一学期为固定期,每学期结束课后服务费用确有结余的,应全额返还交费学生;对于缴费后因特殊原因(非故意)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应予以退费。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退费管理办法,实行预收费的学校,因提前放假、网络教学等实际原因产生退费的,需分年级核算实际费用,非毕业年级多余费用可流转至下一学期发放,毕业年级要在学期结束前完成退费;每学期根据课后服务实际开展情况以支定收的学校,不会产生退费。学校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严禁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性收费项目以及与课后服务无关项目在课后服务费中列支,变相提高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
学校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课后服务经费专款收支明细或专款台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所收取费用上缴非税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其中直接参与管理的行政管理(后勤)人员每月课后服务补助应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人均补助;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按照学校制定的分配办法据实计算补助,不得重复发放补助;在确保参与课后服务的人员补助足额保障后,可用于因提供课后服务而导致的设备维护成本、学生活动、耗材、水电费等相关支出(不超过总费用10%)。各学校应制定单独的课后服务补助分配办法,重点向提供一线服务的教师,服务质量好的教师倾斜,分配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对引进的非学科类第三方机构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学校可按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整体打包支付。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严禁中心校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严禁挪用课后服务经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其他人员经费,严禁开支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各区县(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加大对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力度,减轻农村地区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对特殊教育、专门教育学校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中超额部分由市、区县(市)财政对所属学校予以补助。
(三)切实保障安全。学校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以及参与课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应包含课后服务时段,相关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课后服务课程内容、服务方式审核,要根据课后服务规模,合理配备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政治、品德、心理、健康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背景情况。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未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业查询结果的,不得进入校园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工作人员,每年定期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每学期组织开展课后服务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题教育、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加强学校门卫登记管理,建立学生离校信息对接机制,制定并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认真排查设施设备、食品与饮用水供应、卫生保障、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课后服务政策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把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双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定期听取家长意见,每学期末向家长公示课后服务成本、收支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严肃查处借课后服务名义开展集体教学、违规补课、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以及乱收费等行为。对课后服务工作推动不力、管理不规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设立课后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核查办理群众反映的课后服务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五)加强宣传引导。学校要通过微信公众号、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家访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本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特色,使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目的和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总结上报课后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教通〔2021〕113号)同时废止。